众所周知,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随着电子签名技术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有不少用户开始担心,那到底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是可靠电子签名?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下。
《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以上四点为我们通常说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具备的四要素,缺一不可。那么问题来了,放心签是如何由此保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呢?
一、多重技术实名认证
放心签采用人脸生物科技识别、银行卡三(四)要素等多重高质量技术手段进行实名认证,确保颁发的电子签名为专人所有,不被他人冒用;
二、动态密码自主控制
放心签采用加密登陆,平台预留手机号的随机动态密码两项手段确保签署行为只受签署人自己自主控制;
三、CA证书确保篡改现形
放心签采用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CA证书,同时确保证书指纹的唯一性,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四、防篡改PDF+时间戳+联合存证
放心签可以实现文档转换为防篡改PDF,同时加盖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最终由权威司法鉴定中心、放心签双方实现联合存证,确保文档真实性可校验,对其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
诚然,电子签名技术,作为无纸化办公的重要体现,确实提高了各类文件签名的效率,节省了大量成本,并以其特有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萝卜章的泛滥。但是电子签名具备安全可靠性的前提是真实的身份与安全的私钥控制,一旦离开这个前提,虚假的身份、第三方托管的私钥签约速度再快,在最终的法律上也不会带来实际权利和义务的承担。用户在选用电子签名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附录:电子合同司法案例三则
电子合同司法判例
电子合同虽然已经诞生很久,但是国内有很多用户仍然会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产生怀疑,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几个电子合同的司法判例。
判例一:
2015年6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判定一起采用电子合同签署的经销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判例二:
2016年2月,佛山市一起人事纠纷,佛山仲裁庭认可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判例三:
2016年8月四川省资阳市仲裁委员会判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予以施行。
以上就是电子合同相关的三个判例。
其实,以上三个判例都是因为电子合同本身就是受到法律承认的,具有很强的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