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存证为什么选择放心签?
目录
1、什么是电子存证
2、电子存证司法解释
电子存证,说的简单一点就是把电子信息存储在互联网上,和“网盘”的模式差不多。但是电子存证的要求要高很多,因为电子存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信息丢失或者删改等事情的发生而产生的。
在互联网还没普及之前,老式的存证仍然依靠照片和纸质文件,但是纸质等实体文件在保存和管理方面比较困难。电子存证的出现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潮流,电子存证不仅适用范围更广,也更安全高效。
电子存证的对象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原则: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是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原则: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原则司法解释: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该条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电子存证的主要依赖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以及可信度高等特点,在民商事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被广泛应用,区块链正是通过时间戳保证每个区块依次顺序相连,时间戳使区块链上每一笔数据都具有时间标记,从而解决了电子证据保全中,举证方难以证实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对区块链,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手段予以了认可。
时间戳的存证过程,可分为数据的生成、储存、传递、认证及验证阶段,由于时间戳存证方式本身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认可,由此,当事人对于此种存证形式的真实性很少再质疑,抗辩理由多围绕存证内容的真实性而展开,包括待保全数据是否被真实、完整地固定并上传至存证平台,或是,认为时间戳的认证过程虽完整,亦未被篡改,但质疑被固定下来的内容本身的真实性等。
《民诉解释》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时间戳存证,关于真实性问题,既包括存证平台资质的权威性、存证数据未被篡改,也包括存证操作过程的真实性,即取证过程未被作假。在审判事务中,被告对于证据真实性的抗辩,大多都是围绕操作的真实性而展开的,即对可能存在的技术作弊进行质证。
时间戳,区块链类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抗辩理由多集中在对证据的真实性上,由于可信时间戳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已经不存在争议,且该类证据已被认定为法定证据种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真实性的质疑并非针对存证技术本身和第三方平台,而往往是被告针对存证过程的真实性而提出的抗辩。而原告对于克服作假嫌疑,最佳的方式就是对录屏的同时,对取证行为的过程也进行外录,从而达到避嫌的效果,提升证据的真实性。
而对于时间戳,区块链类证据,其证据资格依然要满足证据三性的要求,即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要求。
目前,司法机关采信时间戳电子证据的案例已屡见不鲜,且是大势所趋,当事人对该类电子证据的存证水平在逐渐提高,同样,司法系统也需要深入理解其技术原理,与传统证据资格判断标准相结合,才能够在实践中做出准确判断,迎接这场由时代变革引发的证据法变革。
现今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使用电子合同,尤其是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等领域,电子合同已经变成一种刚需的存在。不同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因其形式已经发生变化,本身可以被划分为电子证据范畴。但是电子证据在特殊情况下容易被修改或删除,因此必须要采取固化存证的手段进行数据保全。
目前依旧有部分电子合同平台,仅把合同用“电子合同”的概念进行包装,但是并没有合法的存证,导致合同易被篡改,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往往最后不能被司法采纳。所以,电子合同必须要做存证。
放心签电子合同的存证包含了用户签约的每一个环节,保证了签约全过程的证据提取,减少法律风险。
放心签平台采用了身份实名验证,身份实名验证包括公安部二要素、手机号三要素、银行卡三要素或四要素、人脸识别以及企业二要素、法人/代理人三要素等涵盖单位和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多方位验证。并结合手机短信、邮箱等多种方式来综合保证签署双方的真实身份和真实意愿。
在技术方面,采用时间戳固化技术,由我国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对每一份电子合同的创建过程进行授时与守时检测。一旦检测到被修改的痕迹,该合同签署即被视为无效,从而保障时间戳证书中的时间准确性和唯一性。也有权威CA机构颁发CA证书来确保传输数据(身份信息、电子签名/章信息、公钥信息等)安全可信。
应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每一份放心签电子合同的数据信息进行分布式多点存证。且整个备份存储过程,采用AES256加密(目前使用的是国密SM2)技术,通过字节代替、行位移、列混淆、轮密钥加必要时对原始密钥进行扩展等14轮加密操作完成信息加密存储。并联合公安部系统中的数字指纹信息,一秒生成可信电子合同签署证据链。在用户需要时,通过公证处审查后出具合同公证书。确保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不仅安全保密,且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签署双方的合法权益。
放心签电子合同提供在线存证查询、一键出证等多项服务,用户申请出证报告后,放心签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报告,此报告内容包含用户的基本情况,放心签验证过程概述,数据分析说明等。整个流程方便快捷,最终实现电子证据的生成、保管、流转、使用的高效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