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
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并且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果对方能够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原件,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这么一来,以后在网络平台的言论也得到一定的约束,毕竟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进入民事诉讼的。
甚至连微信或微博的聊天记录都不能随意删掉了,万一哪一天就成为关键证据来维权了呢~
其实,随着数字化时代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与各种网络平台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
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新的证据形式,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正式纳入民事诉讼体系中,无疑是顺应时代发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大举措。
这并非国家首次肯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比如据粗略估计,仅2019年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住建部、工信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文化和旅游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人社部
等国家诸多机关和部门都先后肯定了电子签章、电子印章、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并且不断加强电子合同等相关电子证据在数字化在线政务服务中的广泛应用。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省市推广移动微法院,在互联网法院和互联网仲裁院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微信小程序和电子合同等实现在线打官司“最多跑一次”或“不用跑”。
结合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进行在线诉讼审理,成为高效便捷、节省维权时间和成本的新选择。
而此次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也再次促进了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尤其是电子证据界定规则的规范化。
今后在民事诉讼尤其是合同纠纷中,这些电子证据也能够与经过公证的电子合同一起,成为合同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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