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是会被篡改吗?如果产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电子病历修改和篡改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可以看一个电子病历相关案例。
在一场医疗事故中,原告诉医院篡改病历和违反治疗规范,经过二审,法院认为: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电子病历中的文档并非不能修改,如仅凭电子文档有修改即认定电子病历篡改显然不当。同时,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由某名医护人员代替他人签名,亦不能证实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只有在医疗机构为掩盖其责任,改变病历中真实的诊疗经过、诊疗用药等才应认定为篡改伪造病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患者一种病情可能存在多种诊疗方法,一种诊疗方法无效并不等于其他诊疗方法必然有效,只有在医疗机构存在所采取的诊疗方法存在违反已知的常规诊疗规范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在无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能推定患者存在违反医疗管理规范的过错,可由卫生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必然导致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生医疗纠纷,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可以了。
电子病历的发展已经有很长时间了,2010年开始,卫生部就在全国22个省份开展了电子病历试点,电子病历不但可以节约就诊时间、规范医生诊疗行为,还可以将图像、影像等多媒体信息也变成成电子病历的一部分。病人再来医院就医,可随时调出病人过往病历。
在2010年的试点医院,除了电子病历,纸质病历也是存在的。当时,完全抛弃纸质病历是不合时宜的,当时的电子病历还不被人认可,不少病人怀疑电子病历可能会被医院篡改。其实,根据卫生部的规定,电子病历的合法性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
如果产生医疗纠纷,作为事故证据的电子病历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时要满足的几个要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十可靠的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所以,只要是可靠的电子签名,都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由权威第三方CA给医护人员颁发数字证书,确保了签名的专用权和控制权,且经过医护人员签字的病历内容事后都无法进行篡改,同时在完成签名后加盖“时间戳”,这一整套流程将操作人、来自国家授时中心的权威时间信息、电子病历内容绑定在一起,既保证了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便于后续责任追究。
在法律上,电子病历也有法律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在电子病历的书写、使用、封存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