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签署后可以要求解除吗?附:旅游合同电子版
如今,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将目光投向境外,希望感受异国他乡的全新体验。然而,旅行途中也许会出现一些不愉快的意外。如果不幸遭遇目的地国家的社会突发事件,旅游者可以解除与旅行社的合同吗?如果受到人身、财产伤害,责任由谁承担呢?
出行有危险能否取消合同
相信“开开心心出游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一位旅游者的愿望。但如果遇到目的地国家正在发生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未出行的难免提心吊胆,在旅行途中的心惊胆战也属人之常情。那么,因为担心出行安全欲取消计划或提前终止行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旅游者需要担责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中常常被用来免责的“不可抗力”,在法律中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通常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等;二是政府行为,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具体到个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该因素是否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不可抗力达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致使不能实现出游目的的,未出行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样,对于已经出行的旅游者,满足上述条件,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旅游者可以立即终止行程,并要求旅行社协助其返回出发点或指定的合理地点。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游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可见,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旅游经营者,以减轻可能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就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来说,要综合考虑旅游者通知旅游经营者的时间、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如旅游经营者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人身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担
如果在出境游过程中,不幸遭遇各种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又该如何维权呢?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旅游者因第三人直接的侵权行为,如殴打、抢劫、偷窃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应该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救助,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突发意外别忘了留证据
法官建议,准备境外游的旅游者应时刻关注中国领事服务网及中国驻外使馆发布的安全警示,规划好旅游目的地和行程。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旅游者一定要审查该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境外游的资质,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支付费用前,先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关于合同解除、损失分担、责任免除的条款。
在境外旅游时,一旦发生意外,要冷静处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保留基础证据,造成身体损伤的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医疗费等相关单据,以便进一步索赔。
此外,旅游者应牢记当地报警电话、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中心和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联系方式,遇突发事件应积极、及时寻求帮助和保护。(原文转载:北京日报)
附件:旅游合同电子版(此版本为四川省统一旅游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2. 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3. 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 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5. 旅行社因故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时,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6. 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7.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四川省 (州、县、区)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电话96927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610000
一、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程与标准
行程安排《主要游览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游览时间)以小时填写。交通工具不含景区内观光车、索道等,行程天数不够填写可加页约定》。 行程时间主要景点名称(游览时间)交通工具(标准)地接社名称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一)“交通工具”栏中的(标准)按各类别的标准填写(如:飞机,经济舱)。 飞机: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 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1晚:酒店名称 标准 房间标准第2晚:酒店名称 标准 房间标准第3晚:酒店名称 标准 房间标准第4晚:酒店名称 标准 房间标准第5晚:酒店名称 标准 房间标准第6晚:酒店名称 标准 房间标准
(三)用餐标准:____________早餐_____次;标准______元/餐/人:
日期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日期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1、 4、 2、 5、 3、 6、
(五)住宿时如遇单人住宿,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六)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委托 省 市 旅行社出团,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内容再签订委托合同)。
三、 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视为乙方代甲方购买)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四、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一)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岁) 元(人民币)/人。
② 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 ③ 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④ 游览费:指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⑤ 接送费:指本合同签订的旅游出发地点和结束地点的接送费用。 ⑥ 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⑦ 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② 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③ 上述(项目费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3、自费项目:乙方在遵循甲方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须明确自费游览的项目名称和价格,且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行程。乙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甲方参加。 自费项目 价格(元)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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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乙方有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3、乙方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4、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六、违约责任
(一)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0%。
(二)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等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三)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四)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提交旅游行程表
乙方所提交给甲方的《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甲方所交旅游费用并承担其10%的违约金 。
(六)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10%的违约金。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七)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一)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应以书面签字为准)
(四)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五)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补充约定事项
1、 。
2、 。
3、 。
4、 。
5、 。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1. 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效力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