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1日,在辽宁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佳通过视频群聊的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审结束后,当事人连连道谢。这种工作方式让审判工作、疫情工作两不误,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健康安全。
在线庭审在疫情期间已经颇为流行,2月3日如皋法院速裁庭章海涛法官按时在十八法庭开庭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室里只有审判员和书记员两个人。
章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原、被告均同意通过微信群聊视频开庭。原告表示自己人在外地,疫情防控时期不便到法院开庭,法官远程开庭,也为自己提供了便利。
庭审开始前,章法官要求原、被告将本人的身份证拍照上传至微信群,在确认身份信息后,章法官开启微信群聊视频,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书记员同步记录。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所有流程依法有序进行,前后历时两个半小时完成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对书记员同步记录的庭审笔录由法官、书记员签名后拍照至微信群聊,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整个过程通过软件进行了录屏,并刻盘存卷。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本案将择日裁判。
原来线下的庭审转到线上,一样合法,就像签合同,原来的纸质合同逐渐被电子合同代替。
电子合同如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如符合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文件的要求,则应当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包含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服务,其法律效力和纸质合同同等。
在法律上,国内已经有很多法律对电子合同做了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认可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样承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在符合条件或者是其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确认其真实性。
除了合法外,电子合同也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可全程在线发起、签署、归档和管理,无需打印,促使它成为众多知名企业的“新宠”,阿里巴巴、华为、360、恒大、绿地、美的等大公司都已部署了电子合同,在不久的未来,电子合同将会成为市场的刚需和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