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诉讼案例:这些借口,都不能否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20-03-20

电子合同诉讼案例:这些借口,都不能否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现在有很多金融机构进行电子签约,客户通过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进行额度申请、合同签约确认和自助提款。传统法律方面看,电子数据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形式上没有当事人签章,打印出来均为普通文档,判断当事人是否签章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佐证。

我们以电子合同借贷诉讼案例为例,看一下法院是如何看待电子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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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上无本人签名

上诉人陈某提出《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上没有本人签名,对合同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阿里信用贷款合同》系陈某以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与阿里小贷公司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形式签订,陈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也已通过上传本人身份证照片、绑定的银行卡验证等实名认证程序注册成功。所绑定的手机号码系陈某目前使用的手机号码,故在支付宝账户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经验证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案涉合同,应视为陈某本人与阿里小贷公司签订,该电子合同形式、内容合法。”

(二)否认电子合同约定内容

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原告所主张的欠款本息数额如何确定(借款利率如何确认)。原告苏州平安主张借款年利率均为15.12%,由借款人通过手机银行自行办理,借款利率在被告借款时由自行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5.12%并无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原告苏州平安目前所提交的证据客观上的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苏州平安与被告钱某在借款发生时就借款利率为15.12%达成合意。但是,原告所提交的其他借款人通过手机银行申请借款的操作流程截屏也能够证明,只有在借款申请人对借款系统中显示的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进行确认之后,完整的借款申请才能成立,该操作流程符合银行业借款合同缔约过程的一般惯例。因此,在被告钱某已实际获取借款的情况下,有理由推定被告钱某在申请借款时对借款利率进行过确认……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率标准及借款期限本院予以确认。”

(三)电子签名未认证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94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在线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当事各方通过合拍在线网站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订立,正常操作后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为各方同意和认可,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涉案的《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函》及《借款合同》虽为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无当事人的线下签章,中兰德公司亦未提供杨某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但是,上述合同均通过合拍在线公司的在线网络平台签订,合同中均载明通过在线点击生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拍在线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并实际向杨某支付了借款,上述证据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上述《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四)非本人操作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终字第15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杨某与新华公司签订电子化期货交易协议一份,约定新华公司向杨某提供电脑自助委托、互联网自助委托和新华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查询系统等形式的电子化期货交易功能。在诉讼过程中杨某认为“本人从未使用过自助交易系统”“追究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本人账户自助交易系统开通以来的全部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杨某必须自行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及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并适时更换,如因交易密码泄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杨某自行承担。而20031120日杨某在给新华公司开通自助委托交易系统的申请书中表明,杨某已在新华公司的期货交易委托系统上修改了交易密码……故杨某修改后的密码具有私有性、惟一性和秘密性的特征,其具有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即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正是由于私人密码的上述特点和功能,这就决定了使用私人密码的法律后果:本人行为原则,即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因为本案期货交易指令通过杨某修改后的密码在网络上发出,原审法院根据私人密码使用中的本人行为原则,确认本案数据电文期货交易指令由杨某下达,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证据认证不当等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实,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应用越来越规范,技术越来越强大。尤其是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诞生,完善了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和电子数据存证,确保认证结论全面、清晰,并包含当事人签名真实性、合同条款的收悉认可、电子数据形成后未被篡改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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