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什么在这个案例里不管用?
李某自2016年起任城市经理,月工资5000元。2018年4月19日,公司关闭李某的钉钉系统,并且发送电子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通知其离职。李某收到协议书后,要求补足社保缴费基数或补缴公积金,人事予以拒绝,故李某未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公司重新招募同岗位员工替代李某工作。双方僵持不下,公司“以旷工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月×2.5个月×2倍)
关于李某是否存在“旷工”的情形,仲裁委认为,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于2018年4月19日单方关闭李某的钉钉办公系统,向李某发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协议书的电子稿要求李某打印后在乙方处签字后寄回公司的行为本身属于双方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行为。
李某阅后提出与公司存在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足等问题,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故李某拒绝签字亦无不妥。
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公司仍关闭李某办公系统,并招募人员入职接替其岗位,拒绝向其提供工作条件,并且双方仍处于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公司单方面以李某存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支持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偿金的仲裁请求。
以上案例所说的电子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仍需要打印出来签字确认,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并非是把纸质合同变成电子文档那么简单。电子合同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电子档形式可直接签字盖章的一种合同表现形式。
电子合同签字盖章使用的是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传统的纸面签字或者盖章的功能,以确认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加盖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合同,才符合法律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书面合同。如,《电子签名法》认可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合同法》认可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民事诉讼法》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以上均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