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电子合同被判有效,却被告知诉讼主体不适格
纠纷双方:
原告:朱某
被告:浙江XX汽车服务公司(简称浙江XX公司)
案件简述: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是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久未交付原告制定车辆,被原告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
原告陈述:原告于2019年初通过网络看到过某品牌汽车的发布会和网站营销广告,对该品牌汽车甚是喜欢,考虑再三,于2019年4月30日通过品牌旗下APP下单并支付9900元预付款,于2019年5月20日该笔款项转为定金。
被告公司官方广告宣称的是第二季度交付,到2019年6月30日,被告未按约交付指定车辆。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口头承诺交付,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交付车辆,甚至诽谤原告名誉。这期间该品牌汽车涨价1万。
另外,原告本人花费精力,向周边亲友帮忙推广该品牌汽车助力计划,该品牌承诺助力得到的红包2000元左右可以抵扣车款,但至今该品牌公司不交付车辆也不未允许原告交付尾款全款。被告多次逾期违约恶意拖延不交付,个别员工却还想单方面强迫原告解约,诱骗原告退订。
原告与该品牌汽车签订的合同在线电子合同,管理权限都属于该公司自己的网站后台所有,该公司的电子合同也没有任何签名盖章。被告完全无视合同契约精神。原告多次要求交付车辆,被告仍然拒不交付,多次逾期违约不履行合同,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原告签订的《XX汽车购车协议》的甲方为案外人杭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公司),故合同相对方系原告与杭州XX公司,而非浙江XX公司。杭州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系两家完全独立的法人,浙江XX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购车协议。(XX,为该汽车品牌代称)
法院判决:
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提供的《XX汽车购车协议》,在该协议首部,甲方系“杭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系“朱某”。虽该份合同系电子合同,该份合同包含产品型号、车辆总价、付款方式、交付及风险转移等内容,相关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通过网络订立电子合同,原告应当对合同内容尤其是合同主体具有充分的认知。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电子合同时间系
2019年4月30日,杭州XX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6日,此时杭州XX公司已经设立,并非如朱某所述,签订合同时杭州XX公司尚未设立。故原告诉争《XX汽车购车协议》合同相对方系杭州XX公司。现原告起诉浙江XX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
故驳回原告起诉。
小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