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线处方要有医师电子签名
2020-05-27

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线处方要有医师电子签名

海南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规范和推进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近日,海南省卫健委制定《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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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互联网医院准入权限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准入权限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二、互联网医院诊疗医护应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省外医师、护士在海南省内互联网医院执业的,需要在医师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实现网上不见面审批。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互联网医院的医师,除了有相应的职业资质,需要具有三年以上的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在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多点执业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执行患者实名制就诊,应当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签订知情同意书,获得患者同意后,登记患者实名信息,知情同意书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三、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精神类、麻醉类药品处方

互联网医院医师应该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并明确疾病诊断的基础上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的诊断和处方应当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要经过药师电子签名确认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精神类、麻醉类以及其他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处方。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远程处方审核。互联网医院应该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的方式。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向境内第三方医疗机构传输电子病历资料。

互联网医院出现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应当立即停止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上报。互联网医院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四、保护患者隐私,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线上实时监管

互联网医院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省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实时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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