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名称和内容对不上怎么办?
案件经过:
2011年某月某日,甲方童某与乙方徐某、秦某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开办的工厂投资130万,乙方每年向甲方按投资额的30%分红,自2012年起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向甲方各分配红利13万元;甲方的股金始终不贬值也不升值,甲方如果要退股,须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甲方股金130万。
2012年开始,乙方每年端午、中秋、春节各向甲方支付13万,已付至2015年中秋(2015年9月)。工厂实际由乙方经营,甲方未参与。2015年10月,工厂经营不善停工。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乙方赔偿借款130万,并按约定年利率30%支付利息。乙方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入股协议,双方是合伙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甲方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合同的性质问题,即甲方和乙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法律关系来判断。虽然本案合同名称为《入股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入股协议书,但由于该协议约定童某仅仅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且不论盈亏每年只收取固定数额的红利,双方之间符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0%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徐某、秦某偿还童某借款1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因此,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的典型特征。本案甲方未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不符合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以上规定,合伙人可以不参与经营、劳动,但一定要对盈余分配有明确的约定。所谓“盈余”是指从营业额中扣除成本之后的剩余,即总收入减去成本,不是一个固定数额,通常又称为利润或收益。本案中,入股协议书上的“乙方每年按甲方投资额的30%向其分红,即每年农历端午、中秋、春节三节向甲方各分配红利13万元”,因数额固定并非是对盈余分配方面的约定,本案协议实际上没有约定甲方参与盈余分配,不符合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