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因条款导致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公司要赔偿二倍工资吗
案例经过:
2017年1月,胡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17年3月公司要求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保密协议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调离用人单位或合同期满,应承担不对外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保证在五年内不从事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并不得在同类竞争企业任职或者从事同类产品和同类业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损失外,还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胡某查看竞业限制条款后,拒绝签订,并告知公司没有上述不合理条款就签,公司则回复说条款不改,想在公司干就签。
胡某工作至2018年1月,后未再提供劳动,2017年2月至11月,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支付胡某3500元,2017年12月支付4855元。2018年2月,双方协商不成,胡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赔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胡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本案并非公司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不符合二倍工资罚款规则的立法目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逾期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确系特殊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限制和惩戒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对于公司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否认,主张条款不合理拒绝签订,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不符合二倍工资罚款制度的立法目的;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有过长时间协商,且胡某在未提供劳动后仍在与公司进行协商,故,公司不应承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审: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诉讼,称:公司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拒签,公司不应免于二倍工资的责罚;法律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唯一选择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继续留用须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判决: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留用则须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留用则须支付二倍工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胡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胡某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