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催促卖方签署电子合同,卖方却拖延
2020-06-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催促卖方签署电子合同,卖方却拖延


案例简介:

谭某与某置业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产生纠纷,谭某将置业公司起诉,置业公司不服,进行上诉。


纠纷双方:

原告:谭某

被告:某置业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jpg

一审法院认定案情:

被告置业公司系某小区项目的开发商。

2019416日,原告谭某经人介绍在被告开发的小区售楼部购买房屋。协商一致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XXX签约信息单》,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小区XX号房。《签约信息单》还载明认购日期签约日期面积一次性付款抵扣方式折后单价折后总价。

上述“信息单”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指示以转账方式分两次向案外人王某支付了购房款,并由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系格式收据)两份。

该两份收据载明的主要内容有:入账日期,交款单位,收款方式,款项,收款事由。

之后,被告既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也未与原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网上电子备案的买卖合同。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另查明:

1.案外人王某系介绍原告至被告处买房的人,也就是被告所指的“以房抵款”的人;同时,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原告之所以转账付款给王某,是根据被告的要求。

2.原告陈述,被告的销售人员曾承诺在付款后一星期之内签订电子合同,但被告陈述,原告在付款后找到公司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只是双方未约定签订电子合同的实际时间。

3.原告陈述,在其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后,被告将案涉房屋予以了抵押,对此,被告予以认可。

4.根据被告陈述,本案开庭之后,被告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将案涉房屋登记至了其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签约信息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虽然《签约信息单》未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双方之后也未鉴定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在签订“信息单”当日全额支付购房款以及被告当日出具收据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购房事宜达成了一致的约定。

且被告收到原告的全部购房款后,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既不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又不原告就该房屋签订电子备案合同;之后,还将涉案房屋登记“抵押”给了第三人,导致本案开庭时仍无法与原告签订电子备案合同,被告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解除《签约信息单》及房屋买卖关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购房款。


二审法院认定案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提交了一份房地产市场服务平台截图一张,拟证明涉案房屋在本案一审判决宣判前已经备案登记在谭某名下。谭某质证认为涉案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不知情,该截图上没有时间显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也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应该向房产部门查询和核实后向本院进行说明,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另,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二审期间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目前已经备案登记在谭某名下,但原告仍然请求解除合同,对于原告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被告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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