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房合同未到期,租客违约要赔多少钱?
案例简介:
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产生纠纷
纠纷双方:
原告:金某(承租人)
被告:王某(出租人)
认定案情:
2019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某租赁平台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电子合同),载明:
甲方将坐落于杭州市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起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租赁期限为1年;该房屋租赁期限内分4期支付房租;该房屋的房屋押金金额为3400元,月租金3400元,每月周期费用为50元(含管理费50元);
乙方应根据每期提前30日的支付方式,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支付该房屋租金及每月周期费用;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须支付甲方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乙方在承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退租。
(2)乙方房租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逾期3天以上。
……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
租赁期内乙方若需转租,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转租协议》。
转租的租赁价格不低于本合同的价格,转租成功时,新承租客户的《承租合同》由甲方负责签订,转租成功后,甲方需乙方签订《承租终止协议》。
若新承租客户为乙方自行找到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元转租签约费,若新承租客户为甲方找到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50%作为转租手续费。
合同变更手续办理完毕,甲乙双方结算各项费用后,甲方应退还乙方押金及已缴纳但未发生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搬入涉案房屋,租赁期间,原告支付被告押金及租金情况如下:2019年5月29日支付房屋押金3400元及房屋租金10200元(租期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7月27日支付房屋租金10200元(租期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共计23800元。
原告因工作变动,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微信联系被告,提出:“我这边工作变动,上班不是很方便,想咨询如果搬家的话,这边房子是怎么弄的流程;因为上次提前一个月让我交房租,我看错了,下季度的也已经交了”。
被告回复:“违约”。
原告问:“对,所以咨询一下。”
被告继续答:“或者搬掉帮你转租”。
原告答:“那我搬好了跟你说。”
2019年8月23日,原告联系被告:“我已经搬完了,里面可能要打扫一下”。
被告答:“好的,明天我过去看一下。”
2019年9月14日,原被告再次联系,原告提出:“我走的时候是押金加一个季度的钱,怎么算的呢”。
被告回复:“就退一个月,按违约算”。
原告继续问:“已经一个月房租没有了,难道没有租出去就一直扣我的房租吗?”
被告答:“那就违约。”
2019年9月29日,被告退还原告一个月的租金3400元。
法院裁判: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租赁期间原告单方面退租,须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原告若需转租,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转租协议》。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前退租,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在扣除两个月租金后退还原告34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就转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转租协议》,也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原告提前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8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23800元,扣除被告已退还的3400元、实际产生的房屋租金9831元及违约金68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3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