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内容常识:合同编内容新增九个亮点
2020-08-18

《民法典合同编》内容常识:合同编内容新增九个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1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下面我们来说一说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有哪些新变化。


一、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增加了保证合同专章,民法典681702条吸收了《担保法》中对保证的相关内容,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86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对比《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改变: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专章,对保留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自761条至769条用9个条文依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等问题。

《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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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霸座行为进行法律限制

合同编中加强了对旅客权利的保障,根据《民法典》第81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有效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三、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套路贷、暴力催收高利贷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此,《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

新增合理期限,《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六、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七、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单列并细化、完善,整合成“合同的保全”专章,分别为535542条合计8条,以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 其中《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八、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民法典》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增加的规定,使第三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

 

九、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别规则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第491条吸收并扩大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大到了所有使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512条则吸收了《电子商务法》51条的规定,明确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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