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整治规范格式合同,民法典规定这样签署的格式条款无效!
2020-08-20

青岛市整治规范格式合同,民法典规定这样签署的格式条款无效!

近日,青岛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重点针对全市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集中整治免除或减轻平台经菅者自身责任、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青岛市监管局集中约谈十家电子商务平台,指导电子商务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格式合同条款。

期间将通过多种手段,收集梳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格式合同文本,认真排查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对于违规条款,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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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仅限于电子商务行业,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存在格式条款。即将于202111日实行的民法典,也包含了格式条款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订立、无效情形、争议处理等做了详细规定。原文如下: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沿用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从定义中我们看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仍着重于“重复使用”和“预先拟订”。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合同缔结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时,对该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上。

根据民法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通俗一点说,就是没有履行提示义务的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不对当事人产生任何约束力。比如,某人买房,售楼人员在前期咨询中向购房者传递一个信息:不买房,意向金可以退还。这导致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关于意向金转定金这一规定,这显然对购房者的利益不利。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条款不应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围。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给予了进一步的规制和强化,进一步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加重了提供方的责任。如果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没有提示和说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就视为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突显了对市场交易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因此,在相关案件中,如果卖方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过特别提醒的证据,那么按照民法典规定,买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属于合同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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