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介合同解读:中介的福音,以后再也不怕跳单了!
2020-08-21

民法典中介合同解读:中介的福音,以后再也不怕跳单了!

在中介行业,有这样一个术语--“跳单”,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中介提供的机会及媒介接触后,绕开中介机构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促成交易的一种行为,目的是逃避支付中介费或少付中介费。《民法典》合同编中设置了专章对中介合同进行了规定,相较于《合同法》中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

“跳单”这种行为早已存在,不过,并非只要买方与中介公司建立中介服务关系,后跳过中介与其他卖方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构成“跳单”。“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同一信息、机会,则买方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不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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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再处理此类案件就有法可依了。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

《民法典》中介合同专章,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过,仍然需要提醒的是,中介服务机构除了提供一定的交易信息、资源及服务外,因其熟悉交易程序和规则,还应具有在该领域的一些专业技能。

当然,民法典在保护中介权益的同时,也调整了关于委托人的相关权益。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介及时未能促成合同签订,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条“按照约定”四个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委托人,也要求,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中介未促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时,中介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

附:《民法典》合同编中介合同专章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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