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哪些关联?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此条是对建设工程合同准用承揽合同规则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本质属性是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是承揽。故承揽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基准性合同。尽管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则作了详细规定,但是仍有不足部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也是承揽合同,故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规则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例如本编,
第774条关于“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规定;
第775条关于“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的规定;
第776条关于“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第784条关于“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785条关于“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的规定,本章都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纵览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节的19个条文全部被《民法典》所承袭。该19个条文中,共修改了修改了6个条文(因《民法典》第796条仅是将《合同法》第276条中“本法”改为“本编”,故本文不将之纳入到修改的范围)。同时《民法典》在原有的19个条文的基础上,新增了2个条文。
总体而言,《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的修改内容不大,仅是从立法技术上对其中的部分用语和表述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精确化、凝练化。特别需要留意的是,《民法典》第791条将原《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肢解”的用语,修改为“支解”。该“肢解”的用语原广见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及部门规章中,《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该用语在实务中也将逐渐统一表述为“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