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四种典型合同:保证、保理、物业服务、合伙合同
民法典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
①保证合同
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的关于保证的内容,形成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文(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改变了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就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以及侦权多重让与情形下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自761条至769条用9个条文依次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等问题。
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领域有很多突出问题,比如高空抛物、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等等,民法典在总结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系统规定。《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定期报告、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④合伙合同
民法典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其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内容。
在新增典型合同之外,民法典还完善了其他五个方面:
①完善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作为最重要的有偿合同,《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以较大的篇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对无权处分合同,《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础上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检验期限、检验内容和检验标准等审判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民法典》第622条、第623条、第624条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试用买卖方面,增加了”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的风险负担规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所有权保留制度方面,增加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效力和担保效力物权化、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回赎权等相关规定,平衡保护出卖、买受人、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625 条新增规定了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②完善了借贷利率的规定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680条第1款),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依法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完善了租赁合同
完善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新增了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效、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等制度。
④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
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
⑤完善了客运合同
《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815条第2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819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