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隔离原则”怎样理解?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是2013年商务部审核公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规范》4.2条隔离原则中,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是合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时,该设立人不得同时作为第三方存储该电子合同。文中将签名与认证商、存储商、电子订约系统提供者做了区分。 假设A是认证商,负责存管该电子订约系统的哈希值。B是电子订约系统的设立人。那么AB之间电子服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可以使用该“电子订约系统”还是可以参考其他规定?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解读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是推荐性行业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一、有关定义和条目的解读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指具备缔约人身份认证、合同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以实现在线订立电子合同及处理的信息系统。该系统采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电子签名技术(如数字证书认证技术、公共电子签名技术、加密通道技术、公共电子验签技术等),以满足不同用户合同签署的需求。
标准第4.2条中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设立人不得同时从事电子合同的第三方存储服务业务”,其含义是:
1.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设立人(简称“系统设立人”)可以提供订约服务并存储本系统订立的合同;
2.系统设立人可以将本系统的合同交付给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保管;
3.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可以接受系统设立人的委托提供电子合同存储服务;
4.系统设立人不得同时受托存储其他订约系统的合同。
本条的目的是:保持各订约系统的独立性和专业服务性质。因此,根据本标准,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设立人不得同时从事电子合同的第三方存储服务业务。也就是说,设立了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但该系统所存储的合同不能作为法定的第三方电子证据。
二、关于提出问题的答复
1.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是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技术提供商,二者是上下游关系。双方同意使用“该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签署他们之间的业务合同,没有法律障碍或导致商业逻辑的混乱。当然,他们使用第三方设立的电子合同订约系统也没有问题。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设立人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作为合同的签署人同样可以使用该系统。
2.线下的很多合同是由签署双方或多方自己保存的。但在互联网条件下,鉴于合同的文本存在被改动的可能性,所以提出加设第三方存储服务的环节。因此,当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设立人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签订电子合同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设立人所保存的电子合同与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所保存的合同的功能是等同的。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通过另外的、独立的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保存。
3.本标准提出隔离原则,是从制度建设层面保障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出具证明的中立性、真实性。技术实现不可篡改与制度上的隔离分属两种路径。
4.问题中的“认证商”概念较模糊,标准中没有采用,采用的是第三方存储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