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解读RCEP电子商务章: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十二章:电子商务
本章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列出了鼓励缔约方通过电子方式改善贸易管理与程序的条款;要求缔约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出相关措施方向,并设立了监管政策空间。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做法。
商务部解读RCEP电子商务章:
RCEP电子商务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该章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则。
此外,各方还在协定中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这些内容将为各成员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增强各成员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将大大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国家已经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国际互认方面开启了绿灯。2020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同意:立足中关村软件园,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探索建立以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同样在九月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试行电子签名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0号)》。由于境外各国家(地区)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为了确保注册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评审工作的稳步展开,器审中心针对电子签名做了如下规定:
①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材料中,涉及应由境外申请人/注册人签字的,不管是书写签名,还是电子签名,评审过程中都予以认可。
②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境外申请人/注册人需要在“CH1.11.5真实性和准确性声明”项下提交如下文件:
(一)关于注册申报资料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说明,并附使用电子签名的注册申报资料清单。
(二)境外申请人/注册人所在国(地区)已经建立完善的电子签名法律法规体系的证明文件,包括证明文件原文以及其中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约束力等关键法规条款的中文译文。
(三)电子签名行为符合境外申请人/注册人所在国(地区)相关法规程序的说明文件,应详述在法规程序下获得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具体途径。
(四)境外申请人/注册人内部授权电子签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名单及其电子签名式样,必要时还可提交境外申请人/注册人关于电子签名的质量体系文件作为支持。
(五)境外申请人/注册人对于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声明。境外申请人/注册人应保证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中使用的电子签名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符合质量体系要求,电子签名行为符合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同时作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电子签名为可信身份认证和识别提供了技术基础,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是实现各类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交流沟通的必要条件。在全球信息化升级的大环境下,通过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实现电子交易互联互通,进一步促进全球电子商务、贸易投资便利化成为大势所趋。
国际和国家对电子签名国际互认的支持和推广,为电子签约行业的全球化发展和应用范围扩大提供了更加利好的政策环境,同时也对电子签约平台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放心签,自成立以来始终保持第三方平台中立性,并持续提升产品性能、安全优势,以专业的电子签名技术及优质的服务态度,加速成为智慧企业的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