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推动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是大势所趋
2020-12-04

中基协:推动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是大势所趋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2020年金融科技专业委员会工作总体情况。

会议就《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展开深入探讨。会议认为,推动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是大势所趋,尤其是疫情带来了更多更强的行业需求,出台自律规则对推动电子合同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参会代表围绕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办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展业条件、数据存储与安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或建议。

今年10月份,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管理办法》中,对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及选择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做了明确阐述。

 中基协 电子合同.jpg

关于基金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在合同签署、成立、生效等整体业务环节均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不仅包括基金合同,还包括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规范的电子合同强调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签名电子化之外,还要求合同要素也应电子化。电子合同业务的基本范围,至少应包括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如身份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电子合同的签署(如合同签署、合同补充、合同验证、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等)、电子合同数据查阅等。

在选择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方面:在委托代理业务签,基金当事人应当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基金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使用电子合同服务而免除。同时,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基金当事人数据。双方在开展电子合同服务业务签,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费用标准、信息交互方式及数据存储等。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与其服务的基金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另外,申请开展电子合同业务服务的基金机构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

(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

(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三)系统配备情况及行业信息技术测试中心提供的系统运行测试报告;

(四)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

(五)拟合作的电子合同数据存储服务机构;

(六)法律意见书;

(七)商业计划书;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信任体系对于金融行业发展至关重要,项目的合作金额动辄上千万甚至更高,涉及对象众多,合同作为核心证明单据,一旦出现问题,就能让金融企业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建设的信任体系分崩瓦解!目前合同签约方式,多是纸质合同形式,由于数量巨大,导致签署效率低下,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与管理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平台单方电子协议也无法保障法律效力。所以,中基协才发布《电子合同管理办法》对基金电子合同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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