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招标书
我公司现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实施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我公司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现将招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招标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内容: ;
(三)工程条件:
1.本工程已列入国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2.已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第二条 工程预算与支付方式
(一)本招标书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为 元(大写: 圆);
(二)我公司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工程开工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
2.在 后 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
3.剩余款项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完毕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三)投标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三条 工程期限
本招标书约定建筑安装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全面施工至 年 月 日止竣工验收。
第四条 注意事项
(一)相关期限
1.报名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含本日)
2.投标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开标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
4.评标结束时间从开标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招标单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月(最多不超过两月)内与中标单位签订______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招标书。
第五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招标书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招标书引起或者与本招标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招标书引起或与本招标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招标书引起或与本招标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招标书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招标书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招标书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招标书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六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书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书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公司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其他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公司名称: (盖章)
通告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