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电子版范本
2021-01-04

景观绿化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景观绿化工程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范围: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

第三条 工期

(一)工期自预定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预计 天(包括法定假日),不计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等待甲方验收的时间。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程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等。

(2)不可抗力因素。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二)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三)苗木成活率达到100%。

(四)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五条 工程款及支付

(一)合同总价款: 元(大写 圆)。

(二)付款时间: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甲方应在乙方材料、工人进场以及提交开工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加付至工程结算总款额的%。工程结算总款额的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三)付款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四)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相应款项之后的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当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

(二)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 方承担)。

(三)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 个月内完成结算。

(五)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

(二)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三)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五)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六)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 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与竣工验收后的 个月内完成结算。

(七)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养期

(一)苗木保养期为 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二)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工程量变化或图纸变更造成工期延期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

(二)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三)甲方逾期付款的,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

(四)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 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终止及解除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1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竣工结算后,同时失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_________日   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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