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企业与企业)
甲 方(委托单位):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代理单位):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公司)与乙方 (公司)在自由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及劳动事务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代理服务范围
(1) 代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转移,以及协助落实相关待遇;
(2) 协助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托管人员退休手续;
(3) 按月反馈代理业务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代理业务政策(如社会保险基数、征缴比例等)的变化,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4) 代办职工调动和社保基金转移手续;
(5) 代管职工档案,接待档案查询;
(6) 代理劳动保障关系;
(7) 代办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
(8) 代办与劳动保障事务相关的其他约定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项保险的享受及赔付)。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保证委托代理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按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各项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
(2) 在每月 日前将下月由乙方代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共5项社会保险金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托管人员病、残、伤、亡等后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政策办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3) 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工本费除外),并在合同生效后按月足额支付(甲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将下月代理服务费汇入指定账户)。
(4) 甲方应在代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告知乙方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合同期满前,甲方未提出续订和终止合同的,至合同期届满,乙方将视为合同已经终止,那么乙方将不在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封存个人档案,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承担。
(5) 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期间托管人员就业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6) 甲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内,就业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乙方在履行需甲方配合的代理事项时发生延误。如果因为以上原因造成损失,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7)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法律责任自负,与乙方无关。
(8) 甲方托管人员与乙方不构成隶属关系和劳动关系,乙方不作为甲方托管人员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义务。
(9) 甲方托管人员的增加或辞退人员,应在每月 日前给乙方提供名单及合同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乙方需在每月末将当月打款发票(服务费发票和代缴社保费税务收据)寄给甲方。
第三条 保密事项
(1)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2)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3)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如果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劳动事务代理事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的【】%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3)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4)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5) 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 乙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 元(大写 )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3) 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 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1)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4)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6)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7)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8)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