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拍卖方(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人)自愿将 号到 号共 件拍卖标的委托乙方(拍卖人)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开拍卖。(附表)
序号
作者/年代
拍卖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尺寸
质地
保存现状
保留价
(人民币)
备注
委托人确认
拍卖人确认
第二条 标的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说明自己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三条 保留价:拍卖标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乙方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供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甲方 □要求 □不要求乙方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乙方不得确认成交。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保管: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时提交拍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乙方在背面签字确认后取回。乙方应承担拍卖标的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止或交回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拍卖标的在其交付时的原样,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有下列情形则乙方免除赔偿责任:a、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卖标的损坏、遗失的;b、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c、逾期未取回的;d、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毁损灭失等依法乙方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五条 佣金、费用的支付:甲方应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标的成交的,乙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约定的其他费用;拍卖标的未成交的,甲方应在拍卖会结束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图录费、流拍费、保险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其他: 。
第六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
(1)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之日起 日内,将成交款扣除相应费用后如数以 □现金 □转账 □ 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2) 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甲方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权撤除拍卖标的,并通知甲方共同核实中止拍卖,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真伪、瑕疵披露方面的不实;
3、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非因乙方过错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双方可以续签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取回责任:拍卖标的撤回、撤除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或双方约定日期起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 元/日或保留价的千分之 /日)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的方式取回拍卖标的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权利担保
(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对作品的所有权是由其自行享有或与第三方共同享有的,没有附设任何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权利主张;
2. 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权属提出的权利要求、法律诉讼、仲裁程序或政府行动及调查,也没有任何由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禁令会禁止或限制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
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应由甲方到庭应诉并承担法律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权属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甲方承担由此造成对乙方的损失。
(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有效存续的【】公司;
5. 乙方在其营业范围之内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乙方已获得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批准、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承诺;
6. 不存在与本协议的标的事项有关,或可能以任何方式对乙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产生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就乙方所知可能对乙方进行的诉讼、仲裁或法律、行政或其他方面的程序或政府调查;
7. 乙方拥有的与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机构的所有文件、陈述和资料均已披露,且乙方已经提供的任何文件中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8. 乙方拥有其经营所需的完整的经营证照,有充分的权利和资质在中国经营主营业务;及
9.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产生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1) 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约时所列之地址为送达地点。
(2)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3)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
(1)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2)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3)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 甲方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或对拍卖标的权属有缺欠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甲方撤回拍卖标的时,图录已印制并距拍卖日10日以上的,应按保留价的 %支付违约金;距拍卖日10日以内(包括第10日)的,应按保留价的 %支付违约金。
3. 甲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的相应行为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甲方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逾期未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或者未经允许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卖标的,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赔偿标准为 元。
6.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每日按逾期应付款千分之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3) 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8.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9.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
(1)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4) 协议修订: 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乙方《拍卖规则》执行,《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5) 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6)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7)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