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协议编号:
协议地点:
协议时间:
甲 方(代理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委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 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权
(一)乙方授权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乙方的 商品。
(二)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可在选择的项目序号上打"√"):
1、对外签约;
2、对外催证;
3、申领配额、许可证;
4、出口报关、办理商检或换证;
5、托运订舱;
6、办理保险;
7、储运;
8、制单、结汇。
第二条 标的物
(1) 代理出口的商品:
(二)目的地:
(三)运输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指定的外方签订外销合同,该合同内容需要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
(二)甲方与乙方指定的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或三方购货合同,该合同内容需由乙方在签订前确认并负责,并经甲方同意。
(三)按照乙方提供的货物数据,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货物委托书、保险单等单据。
(四)在甲方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需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受到乙方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五)在甲方负责报关运输的方式下,应联络货运代理公司进行定仓保险等事务,保证出口货物安全、及时顺利的出口清关,但对货物的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出运通知后,应及时安排租船定舱、缮制出口单证等出运工作。
(七)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同乙方进行结算,收取代理费。
(八)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催促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收到外汇货款,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九)若货物需退税的,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按退税机关规定的完整的退税凭证后应及时完成退税工作,并按协议的结算款项同乙方结算。
(十)协助应由乙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业务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甲方与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二)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及时把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告诉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制作各种单据。
(三)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也可以委托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全权办理。但承担甲方不能及时取得该单证的后果。
(四)进口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装卸费、报关费、运输费、银行费、及开立原产地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指定帐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和收汇晚于规定期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六)乙方必须保证委托甲方在海关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等数据与实际出口的货物相符,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数据不符而引起的海关查验、查封、罚款、没收等事宜由乙方承担并自行解决,甲方可以协助。对甲方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
(七)乙方必须自货物出运后20日内开具或督促其它指定的工厂开具符合甲方开票通知要求的货款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无论是否收汇)。如未及时开票或开票不正确等原因引起的退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未完全收汇时,乙方或乙方指定工厂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供甲方办理退税申报所用,如不能及时收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支付相应发票货款的责任。
(八)按协议规定与甲方进行货款结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费。
(九)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其他需甲方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结算条款
(一)应由乙方承担的出口所发生的费用:如装卸费,报关费,运输费,银行费,及开立原产地证等费用,由甲方代收代付。
(二)结算中,外汇折人民币的汇率按甲方在银行结汇时提供的结汇汇率为准。
(三)纯代理方式(甲方不负责出口退税):
(1)甲方按乙方出口货值的 %征收出口代理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元。
(2)资金支付:
A. T/T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汇货款,按汇率折算人民币, 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货款扣除代理费及为乙方垫付的费用后,汇入乙方的指定帐户。
B. 在L/C和托收方式下,甲方将全套准确有效的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在外汇货款进帐,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货款扣除代理费及为乙方垫付的费用后,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甲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制作的,必须通过乙方确认,同时乙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在甲方负责出口退税的方式下:
(1)代理费:
A. 出口退税款归甲方,甲方按照乙方出口货值的 RMB/USD结算。
B. 出口退税款归乙方,甲方按照乙方出口货值的 %收取代理费。
(2)资金支付:
A.甲方支付货款前,必须收到乙方开给甲方规定数额的,经税务部门验证通过的,符合出口退税的,以甲方为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T/T 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汇货款和增值税发票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货款扣除代理费及为乙方垫付的费用后,汇入乙方的指定帐户。
C.在L/C 和托收的方式下,甲方将全套准确有效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 个工作日内将其扣除代理费及为乙方垫付的费用后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甲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制作的必须通过乙方确认,同时乙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 若增值税发票由于存在各种错误记录、未通过退税部门的验证,及该发票和全套出口报关单未能按规定期限及时交给甲方,从而不能进行退税的责任和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也必须及时退还甲方之前其所得到的大于收汇的那部分金额的货款。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乙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二)代理过程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
(三)鉴于甲方和乙方之间是委托和代理关系,甲方依乙方授权而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合约将直接约束乙方和客户,合约的有关权利由乙方直接行使,有关义务与责任由乙方直接承担。但如甲方受托与客户签署的合约最终被认定为仅约束甲方和客户,则甲方因此所承担的责任损失应由乙方补偿,相应地,甲方因此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应转付给乙方。如与客户发生仲裁或诉讼,乙方应提供全部费用和协助;由此所产生的利益由乙方享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甲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代理出口服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