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投资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服务网站:http://www. 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销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按照本协议规定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处理的交易方式。
(二)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三)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四)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五)认购: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六)申购:指开放式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七)赎回:指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八)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十一)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二)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十三)交易密码:指_______直销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 远程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远程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基金分红方式变更,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撤销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等。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二)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三)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四)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五)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六)投资者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七)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第四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三)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并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最新的公开说明书的所有内容。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四)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起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七)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九)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十)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十二)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二)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对甲方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四)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六条 提示条款
(一)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甲方须与乙方需通过直销柜台或网上方式签订《投资者网上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须在乙方的直销点或通过网上方式开立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甲方通过网上方式开立账户时,须依据《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二)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手段,须依据《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三)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四)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五)密码提示: 甲方用于网上交易的密码与柜台委托的交易密码一致。
(六)委托提示: 1.甲方网上远程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2.客户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七)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认购期内,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甲方17: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但认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申购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四)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五)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六)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七)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二)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三)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4.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
5.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管理人。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7.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____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协议期限【可选择使用】
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一)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大写)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三)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四)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五)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六)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七)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八)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九)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