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劳务合作合同
甲 方: ( 国公司)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 方: (中国公司)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中外劳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 、 到 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可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手续办理的分配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务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乙方人员在 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二)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三)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 国之日起到离开 国之日止计算。
(四)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 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 %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 公司 帐户,并按 国 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五)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 %以 国 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 国大使经济参赞处在银行 帐户。
第四条 交通费用的承担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 到 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 返回 ,由甲方通过 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 公斤。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生活费用
(一)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二)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三)甲方为乙方人员在 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
(四)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五)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六)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 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 ~ 平方米;
2. 其余人员为 ~ 平方米。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乙方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
(一)乙方人员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时。
(二)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 %。
(三)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 天。
(四)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 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 /30*假期工作天数。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和变更
(一)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 的机票。
(二)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八条 紧急事假的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 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眼过 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 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 个月结束后的 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九条 工伤的处理
(一)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 个月内负责支付在 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 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 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 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 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二)在 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 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条 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
(一)服务期为 年,从乙方人员到达 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 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三)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 年后,月工资增长 %。
第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的约束
(一)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 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三)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 的人员,不享受从 到 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 至 的旅费。
(四)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 个月的预付款,并在 个月内偿还。
(二)乙方人员抵达 后, 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1)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其他
(1)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4)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5)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6)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7)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