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约常见问题解答:司法实践中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的区别
①司法实践中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的区别
纸质证据和电子数据都是独立的证据形式,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优于纸质的特点是:电子合同的载体是PDF文件,它具备可无限复制的特点,并且每一份都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原件,相比纸质合同则无需一式几份,节约纸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②司法鉴定和公证的法律效力如何?
司法鉴定和公证二者只要是内容合法、程序适当,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否选择司法鉴定和公证,或者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公证,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本身。但是综合考虑《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倾向性的建议是选择公证。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什么是公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适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适用《公证法》等。
二、什么是司法鉴定结构和公证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国务院司法部门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处应当由行政体制改制为“事业体制”,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三、司法鉴定和公证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侧重于从后果往前还原事实,即本身事件已经发生了,司法鉴定机构重新来评估这个事实过程,并形成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公证侧重于对于事实过程的公证,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形成公证书。
二者只要是内容合法、程序适当,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民商事活动中(除了个别案件外),基本上司法机关不会对某类案件强制要求司法鉴定或者公证。是否选择司法鉴定和公证,或者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公证,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本身。
四、当事人选择的建议
是否选择司法鉴定和公证,或者选择司法鉴定还是公证,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本身。但是综合考虑《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倾向性的建议是选择公证。原因:
(1)关于司法鉴定一般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仲裁中,如果提前去做司法鉴定,有可能不被裁判机构认可,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协商鉴定机构。
但是,公证书不存在这种问题--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公证并在诉讼(或者仲裁)申请时提交给裁判机构,法律效力不受质疑。
(2)在诉讼仲裁阶段,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依法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派员出庭参与开庭,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可以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费用问题。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要求鉴定机构派员参加庭审,会增加当事人额外的费用。鉴定机构派员参加异地庭审,差旅费等可能甚至高于鉴定费用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