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供货合同
甲 方: (供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需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了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现就合同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标的要求
(一)甲方供应的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的名称、规格、数量必须与乙方的要求相一致。器械、耗材的最终选择及使用由乙方决定;
(二)甲方供应的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的有效期应在失效期前一年以上且生产不超过两年;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所购设备相关的设计、培训、安装、测试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第二条 证件要求
(一)甲方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标准要求,提供符合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公司资质材料以及所供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等;
(二)甲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合同期内乙方证件更换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更换后的有效证件;
(三)进口产品需提供盖有供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同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口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三条 供货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约定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所需费用总计为 元(大写: 圆)。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乙方无须就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乙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货品费用:(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
2.在 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
(三)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甲方应负责其所供应的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的质量完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保证供应的器械、耗材是证照齐全、质量好、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产品;
3.甲方供应的器械、耗材进入医院后,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或检验。在抽查或检验过程中由于乙方产品的证照、标识、质量等问题二导致的罚没事项均由乙方承担应的法律责任;
4.甲方供应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运输要求,到达乙方的医疗器械、植入性耗材、包装缺失或破损的,乙方负责补充或调换,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5.甲方对急救用器械、耗材必须立即供货,不得拖延,接到乙方通知后最迟不得超过 小时;
6.甲方在自己的货物到现场后即刻派合适的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
7.卖方负责对买方受训人员进行操作、维修培训,对通过受训的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方式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如无故拖延甲方货款或未按合同付款,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供货;
3.乙方应在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到场安装和调试时提供便利条件并予以配合;
4.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应无条件在质量有效期内予以退货,乙方不负担任何经济损失;
5.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第六条 质量检验
(一)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仅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三)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四)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五)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者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对甲方货款做出的暂扣行为,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七条 保密
(一)本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约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一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