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代加工协议_模板
2021-02-19

食品代加工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经过充分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其加工 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项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 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详见下表

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单价

(二)后期如有增加或减少等变化,按照加工订单执行。


第二条 加工质量

(一)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二)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 商标使用授权书。

(三)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 %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

(四)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五)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六)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三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一)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二)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三)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四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一)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二)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三)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四)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五)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六)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 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有异,甲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处理,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结算方式

(一)在每批订单下达之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批订单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待全部完工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剩余款项。

(二)付款方式:甲方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付款:(1)现金;(2)支票;(3)汇票。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支付全部款项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规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时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二)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四)甲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及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货品验收,如经验收货品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二)按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改动或降低该标准。

(三)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所执行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保证提供的产品配方和工艺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五)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七)本合同所签订的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款识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为他人生产或提供。按本合同要求生产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销售,乙方不得擅自销售。


第八条 保密

(一)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四)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五)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完成代加工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合同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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