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2021-02-20

有效的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方式有列举和概括性规定,但还有很多细节不甚明了,现实操作中容易产生不同认识和纠纷。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重要方式,是享有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出资,不但会影响投资人取得股东身份,还可能会产生纠纷。

股权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所采取的方式,即股东以何种财产向公司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出资方式,所以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1、货币。股东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但是需注意的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得货币出资后取得的股权,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实物。实物具体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以实物出资要求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如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判定公司能或不能善意取得该出资,这样也是起到了鼓励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3、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据先行法律的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必须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股权。股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即出资人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设立公司。但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5、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股东的出资形式灵活多样,但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需要注意,以下财产或权利不得作为出资的方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这些财产或权利不得作为出资方式主要是因为它们很难评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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