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跟普通采购合同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购合同往往是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属于民事行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其实跟普通采购合同差不多,只是最后付费方是政府。那么政府采购合同和普通采购合同有什么不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即政府部门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消费者的身份使用财政性资金而签订的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政府采购合同相近的一个概念是“公共采购合同”,其主体范围比政府采购宽泛,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含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以及基金组织等,我国的政府采购不包括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以采购人身份订立的合同不是采购合同。
跟普通采购合同不一样吗?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采购合同相比,有如下特征: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政府部门、政府机构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没有限制流通物的限制,可以是任何商品、劳务、工程、技术等,只要政府认为采购这些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有益;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和透明度程度很高,从签订前的招标投标,到签订时的评标决标,到合同的履行,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纳税人和其他公共投资人的利益;第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款项的经济高效和全社会的共同进步,所以,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
《政府采购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从立法上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即从性质上说它是属于一种民事合同。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违约责任等都要遵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执行。由于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事项和特殊要求作了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法律适用上,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的性质,要求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政府采购合同毕竟是具有特殊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的法定原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都是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的体现。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通常集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于一身,与供应商相比,他们往往具有优势或者强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其加以制约,就会导致其权利的滥用,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政府采购法》着重强调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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