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明确,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发票的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以通过上述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根据《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
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新推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财政部 :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积极推进电子票据改革
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其中,将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还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首次明确了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即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另外,2020年12月3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明确提出:2021年将逐步推动电子印章在数字版权保护、物品防伪、产品溯源、电子发票、跨境支付、资产数字化等行业领域的深入应用。这样几乎全覆盖、一站式“网办”,意义深远。
随着数字化的更广泛应用,相关管理制度也在推进建设。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作为数字应用的基础设施,不仅能提高办事效率,也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助力数字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