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当事人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等直接在网络上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营越来越打破地区的限制,每一笔交易都当面签订是不可能的,如今签订合同不再拘泥于以前的纸质版,电子合同应运而生成为了目前签合同的方式之一,电子合同大大地方便了经济的拓展。
那么,电子合同是否具有和传统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呢?
1.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一)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二)承认电子合同具有传统纸制书面形式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三)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2.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3.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合同的签名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其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二)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和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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