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能签订合同,主要看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
1.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2. 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当然是无效的。
以一则案例来说明一下与分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要求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概述:
住所地在上海的某集团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王某的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元。现该分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王某能否起诉上海的某集团公司赔偿责任?
案例解答:
王某可以起诉上海的某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根据法人的理论,法人的分支机构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从事与其业务关的必要的经营行为,但它仍是法人的一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要法人承担。
补充说明:
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