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中看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
2021-05-12

从《民法典》中看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全面渗透,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借助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电子合同也逐渐成为大众的共同选择。

 

电子合同顺应了时代数字化发展的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设立专门条文来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文是我国《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基础性规定,在理论与实务上均具有重大意义。


电子合同与民法典.jpg

 

其实,从来源看,《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成立问题的条文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一定的关系。互联网时代快速崛起的电子商务,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网络向潜在用户展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寻求可能的缔约机会,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直接在线达成交易。

 

这种交易模式相比于传统的合同缔结方式,方便快捷,不受空间以及现实的地理距离的限制,极大地拓展了交易对象的范围。但是也相应地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有专门的规则去予以规范和处理。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提到,包含有商业信息的网页,是否构成信息发布者发出的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上关于要约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其中,相关的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这一要件,需要结合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特点,加以判断。

 

在早期的电子商务形态中,相关商业信息的载体主要表现为固定网页上关于商品与服务的文字描述或者图片。后来发展为更加生动,信息更为丰富的视频形式。在最近几年,以直播的形式来传达相关的商业信息,蔚为潮流。但无论发布信息的形式发生什么变化,还是要结合相关文字、图片、视频以及直播活动中参与直播的人员在现场以语言以及其他表达方式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来具体判断其是否达到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判断相关内容是否达到具体确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交易的当事人是谁,交易的标的是什么,以及相关的价款或者报酬是多少。

 

在电子合同成立的问题上,需要充分认可当事人私人自治空间,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特别约定,来明确界定其行为的法律属性。《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的但书,充分认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的私人自治。这种私人自治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设定自己在缔约阶段所从事的行为的法律属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虽然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得如同是发出一个要约,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的约定,来明确排除其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要约,由此其行为的法律属性就成为不具有约束力的要约邀请。而一旦其行为被界定为要约邀请,相对人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提交订单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要约。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一方的何种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也要基于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考虑到电子合同订立的特点,在判断相关网页的法律属性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相对人在交易中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由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相关的行为的法律属性,通常规定在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预先制定的相关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只在少数情况下由相关经营者通过网页中的相关语言来予以说明,因此在判断相关页面或者在功能上类似于页面的载体(例如直播营销中参与直播的人所说的话)的法律属性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一特点。

 

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关于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的约定,因为涉及电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当事人从何时开始受到合同约束,在性质上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基于何种标准来判断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提供者所采取的提醒方式属于“合理”,需要结合一般人的注意能力来予以判断。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签署电子合同除了依托《民法典》的相关规则来界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以及合同何时成立之类的问题,还会结合各个行业法规,切实保障签署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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