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正式发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为电子劳动合同普及后可能引发的争议处理提供规范和指导。据悉,该规则是全国首个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现实中,在助推企业降本增效的同时,如何做好电子劳动合同普及后的争议处理应对,这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挑战的创新课题。
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解读
江苏律师事务所顾问李泰龙先生从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举证以及认证三个方面,对《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解读。
在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李泰龙分别从电子劳动合同的特殊之处、法律效力、订立程序、附件要求以及订立的其他问题五个方面对处理规则进行了分析。关于特殊之处,电子劳动合同相较于纸质劳动合同,一是订立载体特殊,即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二是订立方式特殊,即以可靠的电子签名取代纸质合同中的签字或盖章。
关于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相较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此外,如双方既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又订立了纸质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处理规则规定,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为准。
关于订立程序,首先,企业需要直接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程序全过程;然后,将企业已签名的双方协调一致的完整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发送给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及时进行电子签名,也未提出订立纸质版劳动合同要求的,属于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此时无需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附件要求,企业在将规章制度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作为电子劳动合同的附件时,应当注意转化为防篡改文档并展示给劳动者。
关于其他问题,一是电子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二是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及终止可以采用电子劳动合同系统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电子合同争议处理的举证方面,处理规则对电子劳动合同举证及证据形式进行了规定。
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依据的是处理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有关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劳动合同文本,认证信息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到的各类告知信息、提示信息、确认信息等。二是指定举证,基于劳动法的特点,处理规则在规定了仲裁委可以指定单位举证的事项。这依据的是处理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出具相应案件受理通知后,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必要时可以要求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技术报告。三是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电子签名效力的证明;合同附件告知劳动者的证明;以及通知送达劳动者的证明。这三种情形下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证据形式,处理规则对于电子劳动合同的原件是什么、以及符合特定要求的打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展示形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后,李泰龙分析了电子劳动合同的认证。他从电子劳动合同真实性判断因素、电子劳动合同真实性确认标准两方面展开了介绍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