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_菲迪克合同通用条款
2021-05-21

fidic合同条款_菲迪克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4)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6)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7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8)图纸:指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9)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11)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12)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的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13)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14)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格总额。

1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16)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7)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则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二、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d)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e)合同通用条款;

f)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g)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h)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i)投标书附表;

j)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末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进度受影响: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末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4)临时工程图纸: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使(1)款所属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三、一般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a)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

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

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b)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

c)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

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d)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实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e)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永久工程负责。

3)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4)履约担保: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投标人从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6)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7)专利权: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承包人负责。但因遵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四、劳务

1)职工的聘(雇)用:

a)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b)承包人应负责为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

c)承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2)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

3)事故报告: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 、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工程师,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a)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心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b)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c)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d)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样品费用: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3)检(试)验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细目,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作业的检查: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5)检查和检验的日期: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末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末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6)拒收: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件或检验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7)不合格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a)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并用合格适用品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b)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将这些工程拆除。

8)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7)款所述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 开工和延误

1)工程的开工: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a)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b)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2)工期: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应根据下述第(5)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在按下述第(3)条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工期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3)工期的延长: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a)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b)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d)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e)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4)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只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或居民环境不受影响,监理工程师一般应予同意。如果承包人为了执行本款的规定而使业主投入额外的监理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这笔费用应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由此增加的监理费用,由业主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向监理人员发放加班补贴。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5)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末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质检、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此日期一般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a)如果业主末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b)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

c)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检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照(c)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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