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电子证据备受肯定
2021-06-02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并发布了十大互联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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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陈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2019)沪03刑初127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在国内招募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个人获利约50万元,伙同人员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2: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8)浙0192民初81号,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表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认定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了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案例3: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鲁民终160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阅读网站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济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案例4:诉许、第三人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2547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7年9月11日,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常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每周结算;按许某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常某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2017年9月20日,许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某结算了229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后常某催促许某结算付款,许某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某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某起诉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俞某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粤0192民初70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俞某是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YY直播平台的实名认证消费者。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俞某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俞某立即联系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应允其要求。俞某主张YY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1180000红钻券折合人民币1180元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某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某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故判令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俞某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即472元,驳回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6:酒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2019)甘民终59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食品公司系某香”杏皮茶生产经销商并于2017年12月14日取得“香源”商标。2018年6月,该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送“郑重声明”载明:“经由老味道饮料厂生产的杏香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厂要求市场全部撤回,请各店方务必重视,立即联系配货人员无条件将产品如数退回,如无视此声明出现的任何相关问题,均由店方全部承担,本厂概不负责。同时我厂老味道牌杏皮茶、独壹品牌杏皮茶无问题正常使用。”该声明经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对某食品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某食品公司遂向工商部门举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依法作出对某商贸公司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后某食品公司以诋毁商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在明知某食品公司经营某香源”牌杏皮水且自身对“杏香园”三字不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形下,无任何事实依据,自行编造“郑重声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声明中的“杏香园”牌杏皮茶与某食品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某香源”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且读音一致,形成高度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解,其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对某食品公司商誉的诋毁,判决某商贸公司在原微信朋友圈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7:某出版有限公司、某(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京民终22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2年起,某出版有限公司是《金庸作品集》(包括《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在内的十二部作品)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2013年,在征得某出版有限公司同意后,查良镛将上述授权内容中的部分权利内容即特定区域、特定期间内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权某(北京)软件有限公司。火谷网于2013年4月30日开发完成涉案武侠Q传游戏。同年5月28日,火谷网与昆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独家授权协议,授权昆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独家运营该游戏。昆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网站进行涉案游戏的运营,并通过该网站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安卓及苹果系统客户端的下载。2014年3月,某出版有限公司及某(北京)软件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涉案游戏的界面进行了公证取证。涉案游戏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饰卡牌和阵法卡牌等四类卡牌,通过具体比对,涉案游戏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设定等多个方面与涉案武侠小说中的相应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火谷网亦认可开发涉案游戏时借鉴和参考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游戏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判决火谷网、昆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600万元。

案例8:天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某、邓某、赵某、天津多某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某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津0116民初588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了“某瑞宝旗舰店”的店铺,赵某、多某公司、欧某公司也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以上四个店铺均从事地毯销售,且线下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自2019年6月起,赵某借用徐某的身份证,分别利用赵某、多某公司以及欧某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地毯的订单记录以及该三家店铺出具的包含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伪造了签有徐某名字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由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熟悉淘宝网络业务的邓某,通过使用前述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某瑞宝旗舰店”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部分商品链接被删除。某瑞宝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多某公司共谋,恶意利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规则进行投诉致某瑞宝公司商品链接被删除的行为,构成对某瑞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赵某、多某公司、欧某公司、邓某赔偿某瑞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案例9: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5民初361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某系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www.qiehy.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并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借助网络营销平台,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针对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站和产品服务,对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

案例10: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民终209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有限公司是“微信”软件著作权人,与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提供“微信”即时通信服务。深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开发、运营“数据精灵”软件,使用该软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在手机终端上增加正版微信软件原本没有的“定点暴力加粉”等十三项特殊功能。(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深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精灵”软件强行改变并增加功能,其高频次、大范围、自动发送、与不特定用户人群交互信息的功能特征,除了破坏微信的社交生态环境外,还会引发服务器过载、信息内容不安全等风险,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深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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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体现了互联网司法保护的多样性与权威性。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改革。

案例2为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采用该技术等手段能够进行存证固定,为认定著作权侵权事实提供有效证据。该案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是丰富权利人取证手段、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减少维权成本的典型案件。判决肯定了符合民事诉讼取证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不仅丰富了权利人取证手段,而且通过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切实降低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为司法实践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技术的可行路径。

如今,互联网存证取证技术日益成熟,区块链存证备受关注。电子合同与典型案例中对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认定为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融合提供了重要的审查思路。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将得到进一步的凸显。作为一种新的签约方式,电子合同区块链存证取证也正为更过签约客户带来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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