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协议-赔偿协议书范本(3篇)
2021-07-23

赔偿协议书1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 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 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赔偿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赔偿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发生于 年 月 日乙方在甲方公交车摔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以及支付的 元医疗费用,共计 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赔偿时间,定于 年 月 日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赔偿协议案例:“私了”赔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继续赔偿


范某因向徐某提供劳务受伤,双方“私了”后范某又起诉徐某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私了”协议无效,判决徐某应继续赔偿范某的各项损失。


原告范某诉称,徐某雇佣范某负责管理大兴区某小区楼房钥匙,为安装人员及时开门等工作。2013年9月25日,范某在给安装人员开门后下楼时被楼道内装修垃圾碎料绊倒导致右脚骨折,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6万元。


被告徐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徐某与范某签订了30000元赔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徐某一次性赔偿范某人民币30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徐某已经履行,故双方已经不存在纠纷。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范某受伤时间是在上午11时,属工作时间,且范某与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中,有“范某在施工管理期间”的字样,故范某是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徐某提交的证据,徐某并不能证明范某在提供劳务中存在过错,故徐某对范某此次提供劳务受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徐某与范某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除已经赔偿的30000元外,徐某还应当赔偿范某其他合理损失,故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应继续赔偿原告范某合理损失共计10078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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