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案例解析:电子劳动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电子合同,简而言之,即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案例一:
原告梁某于2011年9月2日入职被告H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后转为销售员。2020年6月8日,H公司通过微信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梁某就在职期间的年终奖、工资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梁某在职期间的薪资报酬,H公司提交了经过公证的PDF版疫情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确认书以及公司职员何某与原告梁某的QQ聊天记录,其中确认书上附有梁某本人的电子签名。
解析:梁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H公司提供了PDF版疫情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确认书欲证明其发放梁某工资的标准。经过公证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梁某收到了确认书并回答其已回复,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梁某向被告H公司发送了电子版劳动报酬确认书,并附上了本人电子签名。
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案例二:
原告陈某与被告W公司签订有2份合作合同,最近一份期限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约定其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某单车调度及维修服务,并承担合同期间的一切费用开支等内容。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W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W公司称案外人J公司将部分城市的区域单车维护工作外包给了W,其划分区域把维护单车的任务给到陈某等人员,陈某等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此,W公司提交了****网微信公众号上附有陈某电子签名的合作合同来证明其上所述。其认为,该份合同虽为电子合同,但系陈某在网上实名认证之后签署,应当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与陈某签有合作合同,陈某在实际工作期间,W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整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提供服务,也可以是交付商品。在飞速发展的数据化时代,电子合同的运用无法避免,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交易便携化,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其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合同订立和意思表示均电子化等特性,给我们在案件处理上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相关规定,可靠的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可靠的电子合同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
1.第三方系统介入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三方系统,即独立于电子合同缔约各方,能提供电子合同信息保存的服务机构,它可以应合同缔约一方或者多方的请求对合同订立过程提供多种形式的存储服务并提供信息真实性证明。开展电子合同存储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技术保障能力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6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7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电子签名必须具有可靠性
用于电子合同的签名,必须是签名人本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数据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订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电子合同适用范围限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生活中,劳动合同、合作合同等签署、入职手续、保密协议等都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但也有例外,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则不适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放心签温馨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系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介入时间以及电子数据的生成方式、合同内容等来对电子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而审查电子合同的可靠性,需要考察其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成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和其他相关因素。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其便捷、低廉、有效的优势,越来越多的电子合同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交易方式。但其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也有赖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希望我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能够真正少一分担心,多一份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