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 认定电子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我们通过梳理与电子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其效力位阶进行整理,在法律这一层级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即“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它明确了电子数据也是合同的合法有效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指明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引出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概念,“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具备专有性、唯一控制性、修改留痕性(也可以叫不可篡改性,指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内容及形式如被修改应当有痕迹)的特征。
尽管上述规定仅从标准上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进行了解释,但这足以指引数据电文朝着上述的目标去完善相应的技术,使之达到上述标准。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特征中不仅围绕电子签名本身,还结合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意味着电子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与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分割性,需要综合考量,认定其法律效力。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明确了电子合同对于使用系统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电子合同,我国还出台了其他相关的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如在行政法规的层级上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在部门规章的层级上,相关部委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合同涉及的相关问题设定了不同的规范,如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商务部曾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电子合同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撑,解决了困扰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信息保护问题、诉讼证据效力问题,有利于电子合同的普遍适用。2012年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是对电子合同最明确、具体的规范文件,但该文件至今未正式发布,可供实践参考。
(二) 认定电子合同效力分析
通过梳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电子合同的规定,不难看出在认定电子合同效力时,需要在纸质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基础上,从网络技术层面去考查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环节的真实性、可靠性,使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符合《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目标。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简单论述一下与电子合同紧密相关的定义。《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两个概念,一是“数据电文”、二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所以电子签名的目的是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同时证实签名人认可其签署文件的内容;“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根据以上定义分析,可推论出电子合同应当是带有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其包括了数据电文所欲体现的信息即合同内容,还包括了电子签名背后所代表的数据(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
结合法律规定及电子合同签署的过程,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仍需要从传统合同效力的认定角度来进行分析,传统合同的效力认定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签署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份确认);②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签字、盖章);③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未被单方篡改;④合同是否有原件。结合电子合同的特性,以上因素就相应转换为①签署合同的主体身份确认问题、②可靠的电子签名、印章(唯一性)问题、③合同签署后不能被单方篡改(修改留痕)问题、④合同可验证真实性,具有原件效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实现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目标,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当前的技术,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逐一解决了上述问题。例如,对于签署合同主体身份确认的问题,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通过与公安、银行、工商局系统对接,通过居民身份证认证、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等方式实现对签约主体的身份确认,在身份得到有效确认后才能进行合同的签署。对于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唯一性问题,通过电子认证证书(数字证书+时间戳)的方式,证实电子签名的唯一性及不可篡改性,即使被篡改也会被发现。
对于电子合同的原件问题,一般电子合同签署后会由该平台或第三方进行保存,当前的通常方式是通过线上验证的方式证实合同原件,同时还可以通过该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出具证明以证实合同原件与诉讼中的提交的文本一致,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律师建议通过同步电子合同的签署、保存公证的方式生成公证书,在诉讼中可提交公证书以证实提交文件与电子原件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的确保电子合同的效力得到法院的认可。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认定电子合同的效力时,仍然需要按传统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去考量合同的形成过程及表现形式,唯一不同的是需要考虑合同签署背后以数据作为基础的电子合同其签署、保存的特殊性,从技术层面确保其真实、可靠。简单总结为有效的电子合同=明确的主体+可靠的电子签名+修改留痕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