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才猎头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招聘人才,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招聘。(详细内容在附件——职位说明书中体现)
二、甲方确认本方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机构,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真实提供本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规模大小、发展前景及资质情况等,以便乙方招聘时客观、负责地向应聘者介绍招聘单位情况。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于本合同签订 两 周内,向甲方提供候选人最新资料,并保证候选人愿意与甲方面谈。经双方协商,该期限可以延长。
四、乙方向甲方推荐人选时,应对候选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程序查证,力求客观、真实地向甲方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合适的候选人简历供甲方筛选,甲方对有意向的候选人应于接到其简历的5日内安排面试,面试后将面试结果及聘用意向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未聘用乙方提供的候选人,从而导致服务失败,但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在本合同订立后一年内聘用了由乙方推荐的人才,视为甲方聘用,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所涉全额服务费用。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服务费二至三倍的违约金。
七、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委托招聘服务费: 年薪的20%收取;预付人民币。
2、如甲方要求乙方在媒介刊登招聘广告,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也可委托乙方代为支付。招聘广告费应在广告内容及样式经甲方确认后即支付给乙方,乙方确认费用到帐后刊登广告并将广告费转付给广告刊登媒介。
3、招聘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分别如下处理:
(1)乙方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推荐人选,或推荐的人选甲方未要求安排面试,甲方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或另行委托招聘,乙方则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3)若甲方面试后与乙方推荐的人选未达成聘用意向,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再次推荐人选,以此类推,直到甲方满意为止。若甲方认为无需再继续推荐,要求解除协议的,可以解除协议,但乙方所收的定金部分不退还。
甲方在保证期3个月内发现录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辞聘,或该候选人自行辞职的,乙方可免费为甲方重新推荐合适的人选;若甲方认为无需重新推荐而要求解除协议的,乙方按应收服务费的40%收取委托招聘服务费,已收款余额退还甲方。
(4) 如因甲方更改原承诺的待遇、职位等,导致被推荐者不到岗或辞职的,乙方不承担重新推荐和退款的责任。
(5) 若甲方面试后超过本协议约定的人数聘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或变更岗位聘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甲方则按聘用岗位年薪的18%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八、双方以“公平、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共同遵守和实施以上招聘事宜。
九、保密:
1.双方必须对本合同严格保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提供的侯选人资料,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文件或信息泄露出去,否则,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所涉寻访活动终止后一年内;但对于乙方成功推荐的侯选人信息,保密期延长至侯选人在甲方的全部工作时间。
3.乙方提供的人才资料,甲方妥善保管;甲方不得利用招聘人才而窃取其他商家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或发生违约行为,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交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于15日内向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行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均对本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并无异议,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猎头服务协议书模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顾问有限公司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关岗中高级人才寻访和推荐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乙方推荐人选的录用与否有决定权,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推荐人选的详细书面资料,包括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专业建议等;
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企业信息:企业简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以往业绩、企业发展目标、委托寻访职位的寻访要求、薪酬福利支付条件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4. 甲方招聘人员需求有任何变更或终止(包括人员数量、要求、招聘周期、地址及电话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
5. 乙方在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时足额地支付委托服务费。
6. 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就其推荐人选的面试情况及下一步安排与乙方进行深入沟通;
7. 除涉及甲方公司机密情形外,甲方应允许乙方参与面试过程;
8.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直接与推荐人选联系;
9. 甲方应保证乙方提供的推荐人选个人信息不传递给其它单位,否则该推荐人选视同被甲方录用;
10. 甲方有权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招聘所需人员,并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也无需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甲方收到乙方的推荐人选资料后,如发现该人选资料已从其它渠道先于乙方获得,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资料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该人选不作为乙方推荐人选;
11. 甲方录用乙方推荐人选的,应通过乙方向录用人选发出“录用通知书”;
12. 甲方应对乙方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保密,并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知情范围,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个人和法人);同时,在未取得乙方所推荐人员的允许前,不得向其原单位 (雇主) 作背景调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明确招聘职位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推荐符合甲方要求的人选2-3人(以甲方通过审核推荐人选资料后确定通知面试人选的数量为准),如乙方推荐人选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双方未就聘用事宜达成一致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乙方重新推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另行推荐符合甲方招聘职位要求的人选2-3人,以此类推,直至甲方寻聘到合适人选并且完成该人选聘用 - 1 -及到岗事宜。
2. 乙方保证对从甲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及员工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流传。
3.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招聘职位要求完成寻访及推荐工作,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各项监督,不得有收取推荐人选任何费用及其他违法行为,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工作开展情况,并依据甲方要求及时将推荐人选的详细书面资料发送给甲方;
4. 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聘用要求、非商业机密的企业信息,如实转告推荐人选,保证推荐人选了解未来的工作性质、环境等;
5. 乙方作为甲方与推荐人选的联络人,应协助甲方安排有关面试等事宜,除涉及甲方公司机密情形外,乙方有权要求参与甲方对推荐人选的面试过程,并就面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甲方进行沟通。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提供的面试结果后,向其推荐人选反馈面试结果信息,对录用人选发放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录用通知。
6.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推荐人选信息获得途径合法,甲方不会因使用乙方提供的信息而遇到任何纠纷;乙方有义务恪尽职守,为甲方提供高效服务,努力维护甲方权益,否则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7. 乙方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的具体联系人:邮箱:
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服务费标准:甲方录用人选税前年薪(包括月薪、奖金、补贴、福利等,以甲方的录用通知或劳动合同为准)的%。
2.服务费分贰次支付:推荐人选与甲方签署聘用合同并上岗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推荐人选总服务费的50%;推荐人选上岗工作满三个月后,结清该人选服务费余款。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服务费的0.5%作为违约金。
(1)如甲方聘用的推荐人选在上岗工作开始的三个月内离职(甲方内部人事结构的调整、工资福利调整、公司搬迁、公司裁员或甲方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离职除外),甲方应在该推荐人选提出辞职或解聘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就此职位或同等职位再次免费向甲方提供合适人选替换该离职者,若此人选最终与甲方签署聘用合同并上岗工作满3个月的,所产生的服务费总额与甲方已支付费用的差价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若甲方在该人选离职后三个月内不采取任何招聘行为(对乙方提供的新的推荐人选不提供反馈意见和/或不采取面试行动),三个月到期后乙方对该岗位无偿提供推荐人选的义务自动免除。
(2)若乙方未在前款所约定的2个月的期限内提供合适候选人,或该人选未与甲方签署聘用合同或签署聘用合同后未能上岗工作满三个月的,则甲方前期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将在乙方后续为甲方提供其他职位候选人费用中进行抵扣。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乙方仍未推荐候选人成功(签署聘用合同并上岗工作满三个月)且甲方和乙方没有签订新的猎头合同时,乙方应于合同到期后5日内退还甲方已付费用,若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该费用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服务费的0.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其它费用。
(3)候选人入职后,若甲方取消该职位,导致人才离职,乙方有权不退还已收取的猎头服务费。但乙 方不再向甲方收取尚未支付的费用,且不再为甲方推荐该职位的其他候选人。
3. 经甲方同意,发生于北京以外地区的面试费用(推荐人选和/或乙方人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经甲方确认后由其另行支付。
4.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服务费,乙方应开具正式等额发票。
四、双方约定:
1.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本协议所列条款中与该推荐人选相对应的委托服务自然终止。
2. 本协议内容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就变更事宜应签订“补充协议”。
3. 甲方如另行聘用乙方推荐人选时,有关工作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4. 甲方应为聘用的乙方推荐人选提供约定的薪资、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福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益。
5. 甲方与乙方推荐人选所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及乙方推荐人选各执一份。
五、违约责任
1. 以上条款由双方协商制定,如任一方出现不符行为,即视为违约;
2. 违反以下情况,同样视为违约:
(1)自推荐人选被推荐给甲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推荐人选信息资料透露给其他第三方用作其招聘目的,则视为乙方推荐人选已被甲方录取,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该推荐人选服务费;
(2)对乙方推荐的人选,甲方最初没有录用,但自被推荐之日起一年内被甲方成功录用并经过试用期考核的,甲方应于聘用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
(3)对于乙方提供的推荐人选,甲方经过面试后因自身原因暂不能长期聘用该人选,而委托其做兼职、代理或其它短期服务的,视为乙方推荐人选已被甲方录取,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该推荐人选服务费;
(4)甲方瞒报推荐人选年薪或甲方与推荐人选配合签定虚假年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差额,并向乙方另外支付该职位服务费总额2倍的违约金;
(5)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将已被甲方正式录用的人员在十二个月之内推荐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甲方人才流失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职位服务费3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任何面呈之通知,以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信件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在投邮后第3日并收到对方书面确认收到后视为送达,书面送达的文件必须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任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以收到时视为送达;双方就特定事项专门做出约定的除外。双方均有义务就往来的通知相互签收或回函确认收到该通知。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及,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并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客户信息描述表及人才寻访委托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年月
合同签订地:
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账号: 年月日日
第三篇:猎头服务协议书
猎头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办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就委托乙方招聘工作人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委托职位:
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关招聘事宜,具体要求条件以甲方填报《企业职位需求表》或书面提交的职位需求为依据,乙方须按甲方提出的要求搜寻人才,并保证所提供人才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被猎候选人在到甲方工作前必须与原单位按合法程序办好离职手续。除本合同规定的人员招聘以外的事宜均与乙方无关。
三、 乙方提供的所有候选人信息,甲方应严格保密。
四、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候选人自提供之日起12个月内都将视为乙方的候选人,在此期间内如甲方或甲方介绍的第三方雇用乙方的候选人收费标准同样适用。
五、 对于乙方每次推荐的简历,如甲方自己有此简历,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乙方推荐人选;乙方的顾问将全权负责与候选人的联系,安排面试等事宜。在乙方授权之前,甲方不得与候选人直接联系。
六、 对于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人选面试时间,并书面通知乙方,并于面试结束后五日内将是否聘用(含试用合同,下同)的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乙方。
七、 经甲方同意面试的外地候选人,甲方负担其到面试地点的往返交通及住宿费用。
八、 双方在签约后,须向乙方提供企业的有关资料如下: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概况说明(如:公司简介、经营发展状况、用工制度、企业构架等)。
3. 明确的职位需求:所需招聘人才的工作职责、具体职务要求、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九、 在签约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为甲方搜寻和审核合适候选人。
2. 在合同签订后的25-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一批符合甲方职位要求的候选人详细简历,该职位提供简历不少于3份。在甲方未最终确定人选前,乙方在合同期内找到合适的候选人,可随时向甲方提供。
3. 负责候选人与甲方之间的联系沟通工作。
十、 候选人到位三个月内:如甲方解聘被录用人,应提前通知乙方;如被录用人主动离职,甲方应在其离职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且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关系的原因不是因甲方安排的职位、工作、薪资标准与聘用时不符或甲方内部重整、裁员所导致或因该职位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所导致;在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支付了各期费用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同等服务,乙方应免费再推荐人选给甲方,直至有合适人选到岗并渡过三个月试用期为止.
十一、 双方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在此项招聘项目过程中,乙方按甲方所需职位单人次计费,如甲方雇用乙方推荐的一个以上的候选人,收费标准同样适用。
十二、 乙方若将推荐给甲方已任职的人才再荐他处,视为违约;乙方违约需向甲方赔偿双倍的委托费用(但合约解除者除外)。
十三、 合同费用:
1. 根据甲方需求的职位、职责、任职资格、薪资范围等条件,双方确定:该职位预计年薪为人民币__20万,按税前年薪的 30%收取(最终以实际录用薪资为准),以上确认年薪是指被录取者的税前所有年收入,包括底薪、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如涉及到相关销售内职位等无法按底薪收费,则根据业内的平均年收入水平来收取相关费用.
2. 如计算结果不足叁万元整则按照人民币叁万元整收取。
3.乙方推荐人选经甲方确定录用并入职后,乙方须提供等额合法发票给甲方,甲方须于候选人入职且收到发票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该职位全额服务佣金;
4. 延期付款则每天按余额的5‰作为滞纳金。
5.付款方式有两种(请打对钩任选一种):
口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口现金支付
十四、 合同终止方式:
1. 乙方的服务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猎头职位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 在乙方的服务期限到期之日,如未能寻找到适合甲方的候选人,经双方就职位的定位、条件等协商调整后,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开展搜寻人才工作;如果甲方坚持原先的职位定位、条件等,乙方将给出搜寻报告(search report)作为该合同终止的最终说明。
十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