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效力认定案例浅析
2022-06-20

  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生产经营,我们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法律法规虽然看起来遥不可及但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将对电子签名效力认定问题进行一个案例浅析,方便大家了解电子签名效力认定问题。

  一、简要释法

  电子签名因其操作的便利性已经逐渐成为新的签订合同趋势,应用场景也不断扩大。常见的电子签名主要有:CA认证机构制作的可靠电子签名,通过密码、生物识别等形成的一般电子签名。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签名制作数据专有性、签名制作数据可控性、签名防篡改性和数据防篡改性四要素。可靠电子签名通常为CA认证机构颁发数字证书之后制作。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的认定,除考虑电子签名种类的特性和制约性外,法院还对会此类电子证据产生的软硬件环境、数据保存传输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比如签字人的真实身份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先沟通、合同的事后履行等多方因素,从而对电子签名/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二、引法说案

  王某vs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其与某水务公司系共同借款人的认定,认为一审法院未进行笔迹鉴定,借款合同的电子签名为伪造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贷款协议中约定,“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本合同自借款企业授权委托人代表企业并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本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小微快贷借款必须有共同借款人,贷款的申领过程也需要共同借款人配合完成身份验证,结合涉案贷款已发放的事实,可以证明王某已通过身份认证。

  同时,王某系水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水务公司已授权书王某通过电子渠道发起贷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的约定,即便签名不是王某本人书写,也不影响其共同贷款人的身份认定。一审法院不予笔迹鉴定并无不当。另结合贷款发放至公司对公账户后的当日即被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可以推定王某知晓水务公司贷款的事实。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某应当与水务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法条援引

  1.《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电子签名法》第8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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