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电子产品用户的低龄化,使得未成年人有更多机会接触在线交易。未成年人所订立电子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网络打赏、游戏充值、在线购物、二手商品买卖等,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以换取服务或商品。那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本文我们一起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有效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有效需要签订合同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性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所谓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该概念在理解上存在诸多分歧,典型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未成年人接受单纯赠与、免除未成年人的债务、未成年人作为出借人作出终止无偿借贷或借用合同的表示等。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电子合同,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再次,如网络服务商在格式条款中注明了未成年人需要在监护人指导下才能订立合同的,经监护人认证并指导后订立的合同一般有效。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显失公平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相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未成年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电子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二、无效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其单独进行网络消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鉴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乱象,我国有关部门对直播、游戏等行业进行了规范。如2019年10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进行了年龄等事项的规定,要求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学界对“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行为均无效”这一规定异议颇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应当废除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而借鉴日本、法国“两级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立法模式。
也有学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但《民法典》仍然保留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定,与电子合同订立“背对背”模式及推定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性相矛盾。面对实务中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问题,对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的此类交易是否均认定为无效,如何使得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具体场景,避免严重影响网络交易的安定性,仍然需要更细致的分析。
三、最后
在现行法律规范下,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主要由其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理论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独立订立电子合同均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签订的电子合同,根据合同内容是否纯获利益、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区分为有效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电子合同又以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追认最终确定为有效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