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为了提高签约效率,要求使用电子合同签约交易,替代传统纸质版盖章的合同,这样有什么法律风险?该如何规避?
一、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条文: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电子签名法》承认了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合法性,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也构成民事合同的一部分。根据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在法律的表现形式上分为法定签名和意定签名,法定签名需满足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四个要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意定签名表现形式上赋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二、如何规避采用电子合同签约交易的法律风险?
可以先确认对方使用的电子签名系统是否已经取得了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有关证书,如已取得相关证书,可以认为对方使用的电子签名系统里面的电子签名在法律框架下是可靠可信的,可以在该系统下申请电子签名。
如果对方系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被要求使用电子合同的企业也愿意使用电子合同订立合同,可先行了解对方系统具体操作模式,电子签名的原理和数字证书的内容,确定电子签名的安全性以及相关文件有无被篡改的可能,如果相对安全,则可以先和对方就使用电子合同签约问题签订纸质备忘录,明确签约使用的系统、电子签名的样式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双方以电子合同签约,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