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那如果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后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也可能产生变更有效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