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管理效率,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升信息化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呼人社办〔2023〕38号)文件要求,决定于2023年4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电子劳动合同,请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按文件精神及附件要求贯彻执行。
以下为《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全文:
关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
为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管理效率,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升信息化便民服务水平,决定于2023年4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电子劳动合同,现将启动电子劳动合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人社信息系统平台上加载电子劳动服务功能的方式建立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系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四)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内容,约定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五)电子劳动合同防篡改要求。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等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六)电子劳动合同的全流程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电子形式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三、电子劳动合同的实施
(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签署系统的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告知劳动者订立流程和操作方法,为劳动者提供自主查询、下载、打印和验证等权限和便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或收取费用。
(二)劳动者在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身份认证登记或身份更新时,应确保个人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劳动者在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或可能失密时,应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四、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
(一)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应用。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时,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推进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应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电子劳动合同可依法作为相关材料使用。
五、加强管理与服务
(一)优化政务服务。积极推动电子劳动合同服务管理平台与政务平台贯通,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场景应用。
(二)加强宣传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的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就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实行条件、场景应用以及服务管理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充分利用当地媒体资源和人社部门公众号、网站等渠道积极开展宣传,以用工规模较大的企业、行业为重点,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现场咨询、上门服务等方式,指导企业和劳动者依法订立和管理劳动合同,认真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三)做好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纳入劳动合同统计报表调查范围,通过调研、培训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六、做好组织实施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提高劳动关系形势分析预测能力、提升政府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抓手,适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广订立和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助力企业发展的典型经验,通过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本地区不断扩大电子劳动合同覆盖范围。